
公告日期:2025-04-26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中药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1 月修
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阅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江中药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相关资料,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旨在保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进行,确保股权激励计划
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明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流程、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发生异动的处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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