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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5:33:32 股吧网页版
上实发展:上实发展关于原下属子公司原董事长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证券代码:600748 股票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5-41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下属子公司原董事长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实发展”)作为被害人,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2024)沪刑终 76 号),上海高院对公司原下属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曹文龙及其他相关人员作出了二审判决。公司现将相关涉及曹文龙的情况摘录公告如下:

一、关于曹文龙的一审刑事判决

曹文龙原任上实龙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因涉及与上实龙创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2024 年 9 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曹文龙及其他相关人员作出一审刑事判决((2023)沪 02 刑初31 号),其中对曹文龙的判决摘录如下:

被告人曹文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罚金
人民币三百九十万元。

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公告(临 2024-39 号))。

二、关于曹文龙的二审刑事判决

上海高院审理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及证据与原判相同,但结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在案证据,曹文龙合同诈骗行为造成上实发展的损失数额应认定为 1.18 亿余元。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上海高院认为,原判认定曹文龙犯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查明的曹文龙合同诈骗犯罪数额低于原判认定数额,综合曹文龙合同诈骗的事实、数额及相关情节,对其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做出适当调整。对曹文龙的判决如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文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百九十万元。一审法院关于相关所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的判决内容维持不变。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二审生效判决,法院后续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曹文龙追赃。基于对曹文龙的追赃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现阶段难以准确判断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最终结果需以法院实际执行情况为
准。

另外,公司此前已对曹文龙等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公告(临 2022-25 号)),后续将继续跟进相关工作。
2024 年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上实龙创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上实龙创在移交管理人后已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公告(临 2025-01 号))。
公司后续将继续跟进前述二审刑事判决的执行及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并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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