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5]第 ZH052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33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作为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索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报会计师,已会同发行人就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注 1:我们审计了发行人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并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出具
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5]第 ZH10088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江苏索普 2022 年度、2023 年度财务报表,并分别
于 2023 年 4 月 7 日、2024 年 4 月 15 日出具了报告号为天衡审字(2023)00963 号、
天衡审字(2024)01036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止 6 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审阅,因此本回复不应被视为对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整体或者其中任何组成部分发表的审计、
审阅或鉴证意见。
注 2: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问询回复中的简称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涵义。回复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如无特殊说明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目 录
问题 1 关于募投项目 ......4
问题 2 关于业务与经营情况 ......21
问题 3 其他 ......51
问题 1 关于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金额不超过 150,000.00 万元(含),用于“醋酸乙烯及 EVA 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2)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主要为采购醋酸乙烯工艺技术许可。3)本项目的内部收益率(税后)为 12.64%,投资回收期(不含建设期)为 8.57 年。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在原材料、设备、技术、工艺、销售方式和渠道、下游客户等方面的具体区别与联系,与现有业务、产品是否具有较高协同性,募集资金是否主要投向主业;(2)本次募投项目的目前进展情况,是否涉及新技术,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相应的人员、技术等能力储备,新产品是否中试完成或达到同等状态,在技术研发、产品生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结合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竞争格局、下游客户需求、同行业公司及发行人现有及在建拟建产能、产能利用率、募投项目产品研发生产及客户验证进展、在手订单及客户拓展情况等因素,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产能规划的合理性以及产能消化的可行性;(4)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论证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5)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测算依据及公允性,与公司同类项目和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实际用于非资本性支出金额是否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 30%;(6)募投项目产品单价、销量、毛利率等关键指标的测算依据,结合公司业务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市场发展趋势,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5)(6)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2 条的相关规定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测算依据及公允性,与公司同类项目和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实际用于非资本性支出金额是否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测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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