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方法和决策程序,保证董事
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切实行使董事会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履行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
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
委的意见。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不少于
5 名(含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3 名,其中至少 1 名为会计专
业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有 1 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其他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
担任公司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
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公司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中没有职工代表;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辞职导致前款规定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公司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当将离职报告报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主要包括中长期发展决策权、
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等,具体如下: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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