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司董事
会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提升外部董事履职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控股股东、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三条 独立董事属于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相关管理参照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第四条 外部董事应当符合公司的行业特征和专业要求,选
聘外部董事应有利于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提升决策水平。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落实公司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性原则;
(二)组织认可、股东认可、公司认可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择优原则;
(四)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五)依法履职、规范管理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职业素养,忠诚担当,遵纪守法,诚信勤勉,依法履职,职业信誉良好;
(二)具有战略意识与发展眼光,具备较强的判断决策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三)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市场及相关行业情况,具有生产经营、战略管理、资本运作、人力资源、财务审计或法律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履职记录良好;
(四)一般应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六)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外部董事的,应当符合领导干部在企业任
职(兼职)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近两年内曾在公司或拟任职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二)本人两年内曾与公司、拟任职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有经营交易行为;
(三)本人及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拟任职公司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三章 选聘
第八条 外部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选聘外部董事程序:
(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提出拟聘外部董事的职位数量和任职条件;
(二)由股东提名确定考察对象,公司同考察对象就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听取意见;
(三)根据外部董事拟任人选实际,由公司向其现任单位(或原单位)、有关部门或相关组织了解情况;
(四)拟任人选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研究;
(五)外部董事任职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 个工作日;
(六)股东会选举;
(七)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条 任职公示之前,拟任人选应当就本人与拟任职公司
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
所列的情形,向拟任职公司做出书面任职承诺。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资监管部门、公司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相关要求,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推动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研究事项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责任;
(三)参与公司的决策论证,着眼于公司长期发展与核心竞争力培育提出意见建议,努力避免决策失误和防范经营风险, 及时、如实报告公司重大事项;
(四)督促公司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五)《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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