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
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只能用于公司对
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确保
办法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上市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必要的验资手续,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设立一个或多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
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上市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
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相关
制度规定,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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