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委员人数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应代为履行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公司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任的原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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