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以及因职务涉及
的内部信息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要
变化,以及公司的其他再融资计划;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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