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
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拟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向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立讯通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转让上市公司下属的昆明闻讯实业有限公司、黄石智通电子有限公司、昆明智通电子有限公司、闻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WingtechGroup(HongKong)
Limited(含 PT. Wingtech Technology Indonesia)的 100%股权以及下属公司闻泰
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无锡闻讯电子有限公司、WingtechMobileCommunications(India)PrivateLtd.的业务资产包(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重组的证券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法律顾问;
4、上市公司聘请 Shardul Amarchand Mangaldas & Co Advocates & Solicitors
作为本次重组的印度法律顾问;
5、上市公司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重组的审计和审阅机构;
6、上市公司聘请深圳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估值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重组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估值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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