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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23:18:05 股吧网页版
闻泰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
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
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
以下基本义务: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认为应披露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
的,应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发生或知悉当日书面报告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说明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及时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提出意见,董事会秘书建议同意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报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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