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一、问题 1(2)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通过相关主体实施募
投项目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 ......5二、问题 1(3)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具体安排、进度,募投项目用地取得是否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8
三、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4 条和第 8 条的相关规定......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01F20251746-06号
致: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服务机构。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6年2月4日下发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46号《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对《问询函》提出的需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问题基于报告期(即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内的情况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上市公司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发行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的依据。
6.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上市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8. 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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