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 京 华 远 新 航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总经理的责任及权利,规范总经理的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
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特制定《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
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和任免。董事会通过本细则规范总经理的工作,使总经理的工作程序化、制度化。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管理团队应严格按照本细则履行其运营和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应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具体包括:
(一)具有敬业诚信的基本职业素养和领导团队共同奋斗的个人魅力;
(二)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三)具有策划、制定、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能力和经历,并有良好的组织和沟通能力;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有充分的理解和把握,能够有效的执行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并在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五)具体条件在每任总经理招聘和签订聘用合同时,依照具体情况另行拟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的总经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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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总经理每一任期为 3 年,经董事会决议可以连任。
第八条 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享有如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方案;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奖惩、聘用或解聘;
(十)草拟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核;
(十一)代表公司对外处理经营业务,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重要合同;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职权。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依法履行如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
(四)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质询和监督;
(七)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八)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九)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谋求其它非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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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离职之后至少 1 年内不得在有直接竞争的同行业、同区域的公司担任高管职务;具体期限以公司与总经理的劳务合同确定。
(十一)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十二)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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