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 京 华 远 新 航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报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报编制与披露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当事人应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第五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的书面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双方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的职责。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当事人应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报告制度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若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有所变更,公司执行年度报告的工作程序可按新的政策或规定执行。
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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