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 京 华 远 新 航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含
5%)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按照董事会的指示,组织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和完成日常的信息披露事务,收集、汇总、审核、鉴别、传递信息,完成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保管和存档,及时、全面向公司董事汇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动态,客观揭示经营运转中存在的风险因素。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切实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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