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 京 华 远 新 航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在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及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在异
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五条 本制度对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区域管理机构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其内容。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含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者诋毁性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 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 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十三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不得延期。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上市公司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如涉及)。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证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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