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 京 华 远 新 航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公司管理层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审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意见。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
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与解释。
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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