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董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高效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外,也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以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原则对股东会负责,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董事指公司所有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的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战略与 ESG 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应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战略与 ESG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估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执行流程;
(二)负责对 ESG 等可持续发展政策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目标和发展方针提供建议;
(三)审查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执行方案,以及公司年度ESG 报告和相关披露信息;
(四)负责审查《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对重大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战略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应制订上述三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并对其职权、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但因换届任期未满三年的或因其他原因去职的除外。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会选举均可当选董事。
第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解任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会做出决定。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建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补选董事。
第十条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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