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2024 年度
委托单位 :山西焦化股 份有限公司
审计单位 :利安达会计 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 :(010) 85886680
传真号码 :(010) 85886690
网真号 址:http://www.Reanda.com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利安达专字[2025]第 0139 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化公司”)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
〔2023〕193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山西焦化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山西焦化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
证发〔2023〕193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现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实际到位情况
1、2013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23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7.80 元,共募集资金 156,000.00 万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 4,992.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151,008.00 万元,已由主
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5 日划入本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太
原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 75250188000582290 的人民币账户中,另扣除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720.00 万元,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0,288.00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 致同验字(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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