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的规模、业绩密切相关,同时与外部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挂钩。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与方案,其中董事薪酬计划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据为《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外部董事(不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外部董事津贴标准为 10 万元/年(税前),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 16 万元/年(税前)。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主要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公司统一规定的福利,其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
第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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