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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20:16:56 股吧网页版
辽宁成大: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公平地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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