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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尚国潮: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7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
以上的独立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
会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 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 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 丧失,并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 行调整。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四)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五)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六)指导和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九条 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 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
时,委员会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电话、传真、邮寄送
达、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召集人提交。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也未于会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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