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是公司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
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因生产经营、宣传报道等需要对外传递、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提前报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
有);
(七) 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和父母;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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