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上述部门或单位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 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有要求的,同样适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标准和报告时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报告:
(一)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 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三)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上市公司存
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五)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 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或者获悉的当日主动告知,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 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或发生变化时,变化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
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 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
解散程序;
(七) 出现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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