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
遵循自愿性原则主动、及时地披露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但该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咨询。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下述部门、公司、机构或个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单位、自然人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部门、公司、机构或个人为重大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证券管理中心,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
的常设机构,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照要求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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