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72 号
──────────────────────── 关于对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交易对方声量(衢州)商务信息咨询
有限公司、陈仲华、诸葛子凡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声量(衢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
陈仲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
诸葛子凡,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根据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对公司 2024 年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关于参股公司业绩补偿
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全资子
公司丽尚国潮(浙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尚控股)、原控股子公司杭州丽尚美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尚美链,现为公司参股公司)与声量(衢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量咨询)及其实控人陈仲华、诸葛子凡共同签署《关于丽尚美链之增资协议》,声量咨询及其实控人陈仲华、诸葛子凡作为承诺人承诺在 2023 年内丽尚美链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为经审计营业收入 88,000 万元、净利润 1,700 万元,并约定若未能达成相应目标(即实际净利润金额小于目标净利润金额)时,承诺人需以现金形式对丽尚美链补足差额。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丽尚美链 2023 年内实际完成的净利润为 50.84 万元,差额为 1,649.16 万元。但此后承诺
人迟迟未履行补偿义务,直至 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才形成业绩补偿调整方案。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对上市公司资产交易约定的业绩承诺履行补偿义务,是交易对方应当遵守并及时履行的承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声量咨询、陈仲华、诸葛子凡在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漠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经公司和监管督促后,在较长时间内仍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相关承诺,也未及时通过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形成业绩补偿调整方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7.7.5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声量咨询、陈仲华、诸葛子凡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声量(衢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仲华、诸葛子凡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及相关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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