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本制度由证券部制订和修改,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
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