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或提供劳务以及出售产品、商品,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包括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行为的审查、批准,以及对投资项目运作和投资效果的监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分层决策制度,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
总裁有权决定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并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八条 关于对外投资的具体审议权限的划分,按照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办公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等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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