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30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本章程。
第二条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1987年3月经临沂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临沂市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1993年10月国家体改委批准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和省政府鲁政发[1995]126号文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要求,公司依法规范。经省政府批准,公司被确认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
第三条公司经临沂市体改委批准,于1988 年10 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721万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1996年7月26日公司社会公众股票2808.15万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HIKING INTERNATIONAL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松岭131号
邮政编码:26606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8,778,219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含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的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将本着追求卓越、奉献社会的指导思想,以国际贸易为主,其他业务共同发展,与国
内外客户建立平等伙伴和利益共同体关系,在协作共赢的基础上共同发展。诚信创新是公司发展之本,
注重诚实守信,追求卓越领先;协作共赢是公司经营之本,相辅相成,利益共生;不求最大、但求更强是公司的发展目标之本,在做强的基础上做大。
第十五条 经依法于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纺织
品、针织品、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首饰)的加工、销售;建筑材料、纺织原料、棉花、土畜产品、金属材料的销售;企业咨询服务;投资与管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性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八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同价额。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临沂市纺织采购供应站,其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为20.2万股,出资
方式为以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198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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