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1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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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北汽蓝谷”)的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发行人拟向包括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北汽集团”)、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汽车”)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 亿元(含 60 亿元)的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认购对象及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有关的记录、协议、资料和证明等相关文件。在调查过程中,本所亦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
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及认购对象涉及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验资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除非取得本所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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