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十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将信息在上海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或指定渠道进行披露的行为。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在内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
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
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理;
(三)董事会秘书;
(四)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四条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并及时签署意见,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媒体报道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长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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