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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18:20:25 股吧网页版
北汽蓝谷: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1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十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关联方,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
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
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第七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与关联方直接发
生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直接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提供给
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前,不得购买有关项目或资产。

第九条 公司应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当以交易的真
实、公允为基础,禁止以经营性资金占用形式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的提供给关
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资金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章 职责和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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