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关于在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资金安全,切实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内的要求,特制定本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置存款风险预防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包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审计部、法务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领导小组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公司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及时予以披露,以便领导小组按照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并按照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调合作。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加强监测,有效防范。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防化结合,及时处置。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
第六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的,应当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等证件,且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要求。
第七条 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注财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第九条 领导小组在日常监测中,发现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异常波动风险时,应及时向财务公司、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了解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
第十条 财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
(一)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二)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三)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四)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依法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当财务公司出现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要求的情形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并同时要求财务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果不按要求进行,公司可暂停与财务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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