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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