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草案)
(经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各级子公司,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含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下同)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为公司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法务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分别按照部门职责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业管理。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除公司所属子公司外,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在担保期间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不存在大额逾期未偿还的债务,或担保方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或互保,反担保或互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八)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在提供担保业务前,公司资金管理部及所属各子公司资金部门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企业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或互保能力(适用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
(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相关担保风险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担保对象存在大额逾期未偿还的债务,或担保方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或互保措施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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