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中规避价格风险及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风险的功能,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为与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相关的商品,如白银、铝等。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进行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以规避风险为目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实际生产经营中同类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及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头寸规模、合约持有时间原则上应与实际生产需采购的同类原材料的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间相匹配。
(三)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
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六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
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
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公司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时,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实际套期保值需要制定相应期货套保计划,包括套保品种、数量、单价、交货期等。
(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经办人员以稳健为原则,通过期货市场调查、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期货交易的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交割期限、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进行分析,提出保值方案,上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
(三)相关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与合作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经办人员根据交易账户资金占用情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