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五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股东、董事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八条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由公司统一决策并实施,子公司予以配合。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条 子公司在做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
会议决议、相关支持文件抄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各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批文、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按章程或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的规定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可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派程序:
(一)由相关业务部门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所推荐人选根据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据《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保证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人事管理制度、高管薪酬方案及绩效考核办法等应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实施,并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子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之前应征求公司的意见。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机制,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准则解释以及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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