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732)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工作制度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上交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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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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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履职保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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