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136-4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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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136-42 号
致: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对相关文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核准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并经查询发行人的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事项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3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3 年 7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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