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临 2025-017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20 - 2025/5/21 2025/5/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
经公司2025 年 4 月 8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20 日)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86,656,00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866,560.02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20 - 2025/5/21 2025/5/21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公司全部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相关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无
(三)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008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个月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9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已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股东,其股息红利收入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将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通知信息执行。
3、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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