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已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公众公司,为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中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及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前述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
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证券信息负责人与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样负有报告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上述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以下统称为“报告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报告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 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对于突发的特别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在知晓信息之时即刻以口头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报告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八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参股企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重大交易事项
1、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及公司重大投资行为;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购物中心、百货店对外出租商铺等正常经营事项除外);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2、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及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范
围内的交易除外),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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