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担的债务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包括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包括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依法有权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包括全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者提交股东会表决之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主债务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者有关事项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最近三年内担保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的担保申请人,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者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担保申请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担保申请人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者其他风险防范措施的;
(六)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者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及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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