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1 年 3 月修订,2023 年 10 月修订,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评估公司外部审计工作,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审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协调管理层、审计法务部(纪检)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五)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六)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七)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八)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九)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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