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要求,确保选聘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主要股东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规章和政策;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选聘的分支机构应具备独立执业资格,其质量控制体系应纳入总所统一管
理,并提供总所对分所的业务授权书。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
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审计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
(二)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业务应聘书上报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确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报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
(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邀请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简单程序:
对于执行公司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可以采用简单程序,即:
(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拟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的目的,业务范围、完成时间、审计费用、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选定符合条件的承担该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公司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