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委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筹备、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草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四)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相关项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评审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采取通讯方式表决。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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