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 1995 年 11 月 7 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1995]152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
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54238017。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5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并于 1996 年 7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SHANDONG LUBEI CHEM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无棣县埕口镇
邮 编: 25190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8,583,13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及现有优势,大力发展化工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以化工业为主,多方位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公司知名度,使公司实力不断壮大,并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肥料销售;非食用盐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再生资源销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固体废物治理;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生物饲料研发;水产品批发;水产品收购;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水泥生产;水产养殖;肥料生产;危险废物经营;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饲料生产;食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北企业集团 1995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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