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四月
致: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大会”)于2025年4月22日14时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彭日光律师、孟祥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贵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上午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年3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增加临时提案公告》,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临时提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由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提出并书面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且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1日内发出了《增加临时提案公告》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本次会议于2025年4月22日14时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
4.根据《股东大会通知》,网络投票时间安排如下: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和《增加临时提案公告》所告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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