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号)和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及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及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所属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履职经济责任情况及岗位职责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及对所属公司的各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公司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审计实行统一管理制,公司对本部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八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
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具体经济业务和风险投融资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协同机制,对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可由公司审计部门统一规划和调配审计资源。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该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陈述;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六)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审计人员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本建设管理;
(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被审计单位认为需要回避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业务的。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也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是审计部门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部门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涉密事项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购买中介机构服务情形外,内部审计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等外部审计资源,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并定期对外聘中介机构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部门组织开展,不得整体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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