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经理层)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或“公司”)经理层人员工作行为,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层人员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经理层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理层人员的组成、任免
第四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报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报董事会聘任。
公司经理层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解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决议聘任或解聘。相关人员出现前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其继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并应当充分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的相关决议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人员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董事会解除其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经理层人员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请求辞职应提前报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严重失职或公司有正当理由认为其不称职时,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三章 经理层的职责和义务
第一节 经理层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董事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
第十条 经理层组织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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