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公司其他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税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负责年度审计工作及签署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没有因审计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在承担的审计项目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不良记录情形;
(八)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和国家信息安全;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职责、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有关制度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二)公司成立评审工作组,拟定选聘文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以及评价要素等)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
审,形成评审报告报审计委员会审核。评审工作组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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