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云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审计委员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范围主要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1.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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